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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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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缴存单位、缴存人,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:

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《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项政策,现通知如下。

一、延长支付物业费提取执行时间。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2026331日到期后,延长执行时间至2027331日。

二、延长代际互助提取执行时间。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2026630到期后,延长执行时间至2027331日。

三、扩大代际互助提取支持范围。支持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子女、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在我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、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、购买拆迁安置住房、建造自住住房、翻建自住住房、大修自住住房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、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,合计提取金额不超出相应住房消费金额。政策执行时间为202661日至2027331日。

四、调整提取申请时限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、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、购买拆迁安置住房、建造自住住房、翻建自住住房、大修自住住房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、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申请时限2年调整为5年;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申请时限1年调整为5年。

五、支持按季度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。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,由按年申请提取调整为可季度申请提取

六、增加1个自然年度内住房消费提取次数。1自然年度内,缴存人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1次增加为2次,2次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。

七、对特殊情形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。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新建自住住房经法院(仲裁机构)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,在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退回提取资金后,该笔贷款不计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。

以上调整优化政策中,第一项自202641日起实施,第二项政策2026630日到期后继续实施,第三至第七项自202661日起实施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,定期评估政策效果,结合国家政策调整和我市资金流动性变化等情况,适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政策调整优化建议。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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